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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 SAFTY EDUCATION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其中規(guī)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的4月15日是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主題為“樹牢總體國家安全觀,感悟新時代國家安全成就,為迎接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氛圍。”
第七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即將來臨,接下來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的具體內容,共同維護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的內涵: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tài),以及保障持續(xù)安全狀態(tài)的能力。
國家安全工作應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一)全國人大:決定戰(zhàn)爭和和平的問題;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戰(zhàn)爭狀態(tài)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tài);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宣布進入緊急狀態(tài);宣布戰(zhàn)爭狀態(tài);發(fā)布動員令;行使憲法規(guī)定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四)國務院: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有關行政措施,發(fā)布有關決定和命令;實施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照法律規(guī)定決定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范圍內部分地區(qū)進入緊急狀態(tài);行使憲法法律規(guī)定的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予的涉及國家安全的其他職權。 (五)中央軍委:領導全國武裝力量;決定軍事戰(zhàn)略和武裝力量的作戰(zhàn)方針;統(tǒng)一指揮維護國家安全的軍事行動;制定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法規(guī);發(fā)布有關決定和命令。 (六)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管理指導本系統(tǒng)、本領域國家安全工作;地方人大和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在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證國家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遵守和執(zhí)行。 (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國家安全工作;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應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 (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 (九)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zhí)行逮捕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十)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十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貫徹維護國家安全的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guī)定。 (二)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三)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四)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五)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八)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十)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 (十二)維護國家主權、統(tǒng)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公民和組織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三)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撫恤優(yōu)待。 (四)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六)國家對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其他法律責任: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和涉及國家安全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二)任何個人和組織違反本法和有關法律,不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義務或者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