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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章制度/ RULES AND REGULATIONS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推薦優(yōu)秀
共青團員作為黨的發(fā)展對象實施辦法
為了深入貫徹黨建帶動團建的思想,更加“公正、公開、公平”的開展我院入黨推優(yōu)工作,積極認真為黨組織輸送更多更好的優(yōu)秀團員,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是黨的助手和后備軍。推薦優(yōu)秀團員作黨的發(fā)展對象(以下簡稱“推優(yōu)”),是黨賦予共青團組織的一項光榮任務,是“黨建帶團建”的具體體現,也是團組織一項經常性的重要工作?!巴苾?yōu)”工作是培養(yǎng)和造就社會主義事業(yè)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充實黨的新生力量的需要,推薦優(yōu)秀團員作黨的發(fā)展對象,不僅有利于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增強黨組織的生機和活力,也有助于加強團的思想和組織建設。
第二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院“推優(yōu)”工作,做到制度化、規(guī)范化,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共青團中央《關于進一步做好推薦優(yōu)秀團員作黨的發(fā)展對象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文件的規(guī)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三條 “推優(yōu)”工作要在學院黨委的統(tǒng)一領導下進行,堅持標準,規(guī)范程序,注重培養(yǎng),堅持公開、公正的原則。各級團組織要主動協(xié)助黨組織做好對“推優(yōu)”對象的培養(yǎng)和考察工作,經常向同級黨組織匯報培養(yǎng)和考察情況,提出“推優(yōu)”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系黨支部和系團總支將定期討論推優(yōu)情況,總結經驗,研究“推優(yōu)”工作,使我院的“推優(yōu)”工作不斷規(guī)范化、制度化。
第四條 “推優(yōu)”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按照推優(yōu)條件來推薦,力爭成熟一個推薦一個,對條件不成熟的應該繼續(xù)培養(yǎng)。堅決防止片面追求推薦數量、降格以求的傾向。
第五條 黨組織發(fā)展28周歲以下團員入黨一般應經過團組織推薦,從而使“推優(yōu)”工作逐步成為黨組織發(fā)展青年黨員的主要渠道,使共青團員成為黨組織發(fā)展青年黨員的主要來源。
第二章 “推優(yōu)”對象的范圍條件
第六條 凡團的關系在我院的共青團員,積極參加團內組織活動,完成團組織分配任務,并已遞交入黨申請書的團員,經過培養(yǎng)教育,基本具備或接近黨員條件的優(yōu)秀團員,均可作為“推優(yōu)”對象。
第七條 團組織在“推優(yōu)”工作中,必須按照《黨章》規(guī)定的黨員條件,要把政治立場堅定,在工作、學習、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的優(yōu)秀團員作為對象向黨組織推薦。推薦對象的條件具體為: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積極向黨組織匯報思想狀況。
(二)熱愛黨,熱愛祖國和人民,個人利益服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具有無私奉獻、勇于犧牲的精神,能正確處理個人與集體的關系。
(三)自覺遵守國家法令和黨的紀律,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的秘密,堅持保守黨和國家的利益。
(四)對黨忠誠,言行一致,不隱瞞自己的觀點,不歪曲事實真相,切實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支持好人好事,反對壞人壞事,對不良傾向敢于斗爭,敢于碰硬。
(五)積極參加社會活動和公益活動,關心集體,具有團隊精神,熱心為同學服務,在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
(六)積極參加學院各項活動,在學院的各項活動中表現突出,在學習和日常的社會生活中起模范帶頭作用,無違反學院規(guī)章制度行為。
(七)態(tài)度端正,目的明確,同時要經過業(yè)余團校、黨校培訓,成績合格并順利結業(yè)。
(八)學習態(tài)度端正,各科成績優(yōu)良,注重綜合素質的培養(yǎng)和提高,無違法違紀現象。
(九)各級團支部定期向黨支部推薦一次,被推薦者要由團支部填寫《團員入黨推優(yōu)表》,并報系團總支和院團委審核。
第八條 獲得市級、院校以上表彰的優(yōu)秀團員、優(yōu)秀學生干部,在特殊時期表現突出的先進個人、模范,提出過入黨申請,團組織應優(yōu)先向黨組織推薦。
第九條 在院、系兩級擔任職務的學生干部,視其工作表現,可由學院團委、系團總支在征求院、系學生干部所在團支部、團總支意見的基礎上,直接向其所在單位黨組織推薦。
第十條 凡屬以下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作為“推優(yōu)”對象:
(一)在上學期考試考查課程中有不及格者;
(二)在校學習工作期間受過處分,尚未撤銷者。
第三章 “推優(yōu)”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條 團組織對經考察已基本具備發(fā)展條件的優(yōu)秀團員,以團支部為單位,按照“推優(yōu)”工作程序,有計劃的向黨組織推薦發(fā)展對象,一般一年進行二次,同時嚴格控制推薦比例。
第十二條 推薦優(yōu)秀團員作黨的發(fā)展對象必須嚴格按照推薦程序辦理。工作程序是:
(一)團支部對本年度申請入黨的團員青年,在廣泛聽取團內外有關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名,團支部召開團員大會,團支部委員會介紹推薦對象的基本情況,團員本人具體介紹自己的思想、學習、生活及工作情況。團支部全體成員進行民主評議,大會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獲得超過到會人數半數以上同意,即成為推薦對象。
(二)團支部委員會根據投票結果,初步確定推薦對象,并寫出書面推薦意見連同個人總結,民主評議意見,上報給團總支。
(三)團總支在團支部推薦的基礎上進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專人進行單獨談話,了解其思想、學習、工作表現。
2.建立入黨積極分子名冊,各支部建立分冊。
3.各支部依據推薦優(yōu)秀團員入黨條件,定期推薦。
4.團總支不定期對推薦的入黨積極分子進行考核,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5.深入基層進一步核實情況。
6.要認真征求輔導員對被推薦對象的意見。
(四)團總支召開總支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全面衡量、討論確定向黨組織推薦發(fā)展對象,并向各支部通報會議決議。
(五)被推薦人詳細填寫《團員入黨推優(yōu)表》,團支部、團總支分別簽署意見,由團總支送報系黨支部。
(六)系團總支定期匯總“推優(yōu)”名單,并報院團委備案。
第十三條 團支部和團總支在形成推薦意見和做出推薦決定時,必須經過委員會集體討論和公示。如果暫時對推薦對象不能形成統(tǒng)一意見,不宜草率做出決定,應對推薦對象有針對性的繼續(xù)開展培養(yǎng)工作,待確有明顯進步后,再行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推薦有效期限為兩年,在有效期限內若出現違紀等不良行為,經系團總支研究,可予以取消。
第十五條 推薦對象因專業(yè)變更、就業(yè)、升學、工作調動等原因離開原單位的,其《推薦表》應隨同檔案一起轉到新單位的黨、團組織。
第四章 對“推優(yōu)”對象的培養(yǎng)教育
第十六條 加強對團員的培養(yǎng)、教育,提高團員的思想政治素質,是“推優(yōu)”工作的前提和工作基礎,也是“推優(yōu)”工作的主要目的。黨、團組織擔負著共同任務,必須共同負責,各司其職,做好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yǎng)、教育和考察工作。通過教育,激發(fā)廣大團員青年的政治熱情,不斷在團員中壯大入黨申請人隊伍。
第十七條 對于申請入黨的團員,要以黨校、學馬列、學黨章小組為陣地,組織他們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fā)展觀以及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知識,使廣大團員增強黨的觀念,端正入黨動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在各方面發(fā)揮模范作用。
第十八條 “推優(yōu)”工作要從貫徹黨的基本路線要求出發(fā),立足培養(yǎng)教育,通過各種教育和鍛煉手段,堅定團員正確的政治方向,提高團員思想政治素質,使“推優(yōu)”工作做到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推優(yōu)工作要嚴格按照本工作程序辦理,違反規(guī)定者要給予黨紀、團紀處分。
第二十條 因違反制度而被列入推薦對象的,其資格應予撤銷。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適用在校學生,青年教職工的推優(yōu)入黨工作可根據教職工的特點,參照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共青團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