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
關于印發(fā)《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大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考核辦法 (試行)》
的通知
各系(分院)、處室:
為加強對大學生社團的管理,完善社團指導教師考核制度,現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大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考核辦法 (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文件精神。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大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考核辦法 (試行)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2015年4月29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大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任考核辦法 (試行)
為加強學生社團活動的管理,提升社團活動層次,豐富學院校園文化,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指導學生社團開展活動,現根據《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大學生社團管理辦法》及《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內師鴻黨發(fā)〔2013〕13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按《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大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成立的學生組織。
第二條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是指導學生社團開展各類活動、保證學生社團健康發(fā)展的教師,負責對學生社團進行思想教育、業(yè)務培訓、組織建設等指導工作。
第三條 共青團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委員會負責學生社團指導教師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聘任
第四條 社團指導教師原則上從本校教師中選聘,如因專業(yè)、特長等因素或學院需要,也可以從校外進行選聘,校外指導教師聘任前須由團委審核并經學院黨委批準。
第五條 社團指導教師選聘按照雙向選擇的原則,即社團聘教師,教師選社團,經雙方達成一致后,校內教師經院團委審批由學院頒發(fā)聘書,校外教師經學院黨委批準后由學院統(tǒng)一聘用并頒發(fā)聘書,聘期為1年,工作勝任者可連聘。《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社團指導教師聘任審批表》(附件1)由院團委存檔備案。
第六條 社團指導教師的聘任條件:
(一)忠誠黨的教育事業(yè),具有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堅決執(zhí)行黨的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品德高尚,圍繞學院中心開展各項活動,有大局觀。
(二)具有較強的組織溝通能力,掌握一定的心理學知識,有一定的學生工作經驗,熱愛學生社團工作。
(三)原則上是學校的思政崗位人員、專業(yè)課教師、行政工作人員,對學生社團活動有熱情,具有較強的責任感,具有敬業(yè)精神和某方面的專業(yè)特長。
(四)愿意接受學院團委的監(jiān)督、考核。
第七條 每個社團原則上配備一名指導教師。學院為每位指導教師給予一定補助,具體如下表:
第三章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 社團指導教師負責學生社團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第九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積極參與學生社團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學生社團的組建章程制定及修改,并對學生社團負責人的更換提出建議。
第十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每學期制定社團具體活動計劃,填寫《社團培訓指導計劃》(附件2),上報院團委,指導學生開展活動,保證社團活動的質量和活動效果,保證社團健康發(fā)展。
第十一條 社團指導教師指導學生開展活動時,有責任監(jiān)督并督促學生社團負責人定期向院團委、社團聯合會和社團全體成員匯報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定期開展社團培訓指導工作。每年至少組織學生社團開展符合其特點、促進學生社團發(fā)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參與社團實踐的各類社團活動5次以上。社團人數在100人以下,指導教師每月指導學生社團工作不少于1小時;人數在100至300人之間,指導教師每周指導學生社團工作不少于1.5小時;人數在300人以上,指導教師每周指導學生工作不少于2小時,并填寫《社團指導教師日常工作登記表》(附件3)后上報院團委。
第十三條 社團指導教師應監(jiān)督管理社團內部其他任課老師,并于每學期末對任課老師課時量及課時費進行結算并上報院團委,任課教師課酬由各社團自行承擔,每節(jié)課不得高于30元,學生擔任任課教師,每節(jié)課不得高于20元。
第四章 學生社團指導教師考核與獎懲
社團指導教師應在學期末向院團委提交本學期社團培訓指導工作總結,校團委負責對社團指導教師的工作進行考核(考核登記表見附件4)。經評估合格的、能勝任工作的教師,繼續(xù)聘用,若有未完成工作量者,提出批評;不勝任者,減發(fā)酬金,并做解聘處理。
第十四條 獎懲辦法
根據社團獲獎情況將以國家級、省級、院級三類獲獎級別給予獎項,如獲多個獎項,將按最高獎項頒發(fā)。具體獎項及金額如下:
第十五條 學院每年進行一次“優(yōu)秀社團指導教師”評選活動,對工作出色、成績顯著社團指導教師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院團委有權解聘社團指導教師:
(一)社團指導教師未履行本辦法第三章規(guī)定的基本工作職責。
(二)學生社團對指導教師工作不滿意,且理由正當、事實無誤。
(三)社團指導教師不能勝任或專業(yè)特長不適合做社團指導工作的。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院團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審批表
2.學生社團培訓指導計劃
3.學生社團指導教師日常工作登記表
4.學生社團指導教師學期考核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