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師鴻院發(fā)〔2017〕48號
關于印發(fā)《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
各單位: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建設文明校風、學風,現將《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2017年9月1日
附件
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
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為了加強學院校風、學風建設,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學生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處分級別、程序及審批權限
第一條 學生違反校規(guī)校紀,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二條 凡違背一般校規(guī)校紀給予警告處分、嚴重警告處分。凡受此處分者在處分期內不予評優(yōu)評獎,干部取消資格。此處分由各系(分院)做出決定。
第三條 違紀嚴重者給予記過及留校察看處分。未解除處分前,記過者不發(fā)學位證,留校察看者不發(fā)畢業(yè)證。該處分由分管副院長簽發(fā)。
第四條 開除學籍處分即取消學生的學籍資格,限期離校,不能獲得本科畢業(yè)證書及學位證書。此處分由院長簽發(fā)。
第五條 對開除學籍的學生,學院在下達處分文件之前,應先將處分意見書面通知被處分學生,被處分學生簽收后如不服處理決定,可在三日內向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生處要進行認真復查,并上報院領導重新研究。
第六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的,在學院做出處分決定且無異議后,由學生處負責報自治區(qū)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對考試違紀、作弊的學生,要在24小時之內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張榜公布。
第八條 對學生進行處分,應堅持實事求是、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處分學生應做到手續(xù)完備,材料齊全。應具備的材料有:本人的書面檢查、證明材料、系(分院)里處理意見、處分決定。
第二章 學生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九條 破壞安定團結者,根據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參與非法游行、傳教、集會等非法活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含嚴重警告,下同)處分;組織和帶頭罷課、罷餐,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下同)處分;出版非法刊物,傳播謠言,造成不良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被公安部門處以警告、罰款、拘役、判刑者,根據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偷盜詐騙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除按價賠償外,根據情節(jié)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參與打架者除負擔傷者醫(yī)藥費外,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致他人重傷者,除負擔傷者醫(yī)藥費、營養(yǎng)費外,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凡持器械打架者,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 參與賭博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在學期間一律不許飲酒(包括白酒、啤酒、紅酒等含有酒精的飲品),違者根據情況處以警告以上處分:
(一)酒后雖未發(fā)生不良影響,但被學院發(fā)現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酒后與別人發(fā)生沖突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酒后嚴重滋事造成重大傷害或經公安部門調解者,開除學籍。
第十六條 自覺遵守考試紀律,違者處以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要按時出操、上課(含實習課)、自習、班會以及班級集體活動。
(一)對學期內累計10次不上操、上課、上自習及參加班級活動者給予警告處分,經常不出操、不上自習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滿4天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滿6天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滿8天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滿10天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六)一學期曠課時間累計10天以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未經批準,開學兩周內不報到或擅自兩周不歸校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如在外出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學院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用電及消防安全
(一)在宿舍內使用酒精爐或者學院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種電熱器(電爐、熱得快、電熱杯、電飯鍋等)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私自改動或破壞學院電氣裝備、電源線、電話線、廣播線、網線等公共設施者,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因違章用火、用電等原因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損毀消火栓等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者,除賠償外,視情節(jié)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宿舍管理規(guī)定者,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嚴禁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內留宿,違者視情節(jié)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在學生宿舍內飼養(yǎng)寵物,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學生宿舍內打麻將者,沒收麻將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未經學院有關部門同意,私自在宿舍留宿外人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不遵守學生宿舍作息時間,影響他人休息,經教育仍不改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六)違反學生住宿規(guī)定,學期內夜不歸宿2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次以上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在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對惡意欠學費者,學院根據情節(jié)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直至清理勸退。
第二十一條 偽造證明者(包括偽造或涂改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者),視情節(jié)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證使用不當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一人使用兩個或多個學生證,視情節(jié)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并沒收多余學生證;
(二)轉借學生證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一)在宿舍區(qū)、教學區(qū)嚴重影響他人學習、休息,如哄鬧、砸臉盆、摔酒瓶、燃放爆竹等擾亂教學和生活秩序者;
(二)因成績、受處分、畢業(yè)推薦等原因對教師和領導尋釁滋事者;
(三)拒絕、阻礙執(zhí)法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guī)校紀執(zhí)行公務者。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或加重處分:
(一)違紀后,認錯態(tài)度不好;
(二)對檢舉人或證人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
(三)屢犯不改或第二次違紀受處分者;
(四)侮辱、毆打教師者;
(五)對多次受違紀處分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一次違紀,觸犯本條例中多項條款;
(七)有偽造、銷毀、藏匿證據行為;
(八)恫嚇、威脅、打擊、報復揭發(fā)檢舉人或證人;
(九)干擾、妨礙正常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有以下情節(jié)之一者,可以從輕或減輕處分:
(一)認錯態(tài)度較好,主動講清違紀事實,有悔改表現;
(二)主動檢舉他人違紀行為,經查屬實;
(三)有效阻止嚴重事件發(fā)生或主動挽回損失;
(四)有其它立功表現。
第二十六條 替課、替自習、替操、替鋪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一學期替課、替自習、替操1次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一學期替課、替自習、替操達2次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一學期替課、替自習、替操達3次以上,情節(jié)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四)一學期替鋪1次者,給予記過處分,一學期替鋪2次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章 對受處分學生的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受處分學生的日常管理和跟蹤教育:
建立受處分學生平時考核檔案,由班主任將受處分學生平時在各方面的表現及時記錄在考核檔案中;學生受處分一周內,系(分院)負責人、班主任要及時找受處分學生談話,并將談話情況記錄在受處分學生考核檔案中;受處分學生每學期末要針對違紀情況寫一份思想小結,班主任要根據該生小結情況與其進行談話。
第四章 處分的撤銷
第二十八條 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者從處分批準之日經半年考核,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從處分批準之日起經過一年的考核,不再犯類似錯誤,表現好的可撤消處分。撤消處分的審批權限同給予處分的審批權限相同。
第二十九條 申報撤銷處分審批程序:
(一)個人申請,寫明自己對所犯錯誤的認識及在考核期間的表現。
(二)班主任主持班、團干部或全體同學評議,提出初步意見,并填寫《撤消處分登記表》。記過以上的處分解除由系(分院)簽署意見后報學生處審批。
(三)申報時間:考核期滿即可申報,畢業(yè)生在畢業(yè)年度第二學期初或五月上旬申報。
第三十條 撤銷處分應符合的條件:
(一)警告
受警告處分的學生,在考核期內未受過院、系(分院)各類通報批評和警告及以上處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撤消處分:
1.受2次院、系(分院)級通報表揚(每次通報表揚后一周內以文字材料報學生處備案);
2.獲1次“文明宿舍”獎;
3.綜合測評總成績居于班級前三分之二。
(二)嚴重警告
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學生,在考核期內未受過院、系(分院)各類通報批評和警告及以上處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撤消處分:
1.綜合測評排名在前二分之一名次之內;
2.獲校內、外活動先進集體或個人;
3.校內、外文體比賽獲獎者。
(三)記過
受記過處分的學生在考核期內未受過院、系(分院)各類通報批評和警告及以上處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二者可撤消處分。
1.綜合測評各項符合奮斗獎條件;
2.綜合測評排名在前三分之一名次之內;
3.獲一次“文明宿舍”獎;
4.校內、外文體比賽獲獎者;
5.伸張正義,敢于同違規(guī)違紀現象作斗爭,有見義勇為表現。
(四)留校察看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考核期內未受過院、系(分院)各類通報批評和警告及以上處分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三者可撤消處分:
1.取得國家英語四六級資格;
2.結合所學專業(yè)考取有關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者;
3.綜合測評各項符合三好學生條件;
4.連續(xù)兩次綜合測評排名在班內前十名;
5.獲一次 “文明宿舍”獎;
6.校內、外文體比賽獲獎者;
7.伸張正義,敢于同違規(guī)違紀現象作斗爭,有見義勇為表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紀律處分不予撤銷: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二)策劃、組織、參與群體性、惡性事件者;
(三)觸犯刑法,嚴重違反治安處罰法者;
(四)畢業(yè)學年受紀律處分者;
(五)在校期間累計兩次以上受紀律處分者。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于2017年9月1日起執(zhí)行?!蛾P于印發(fā)<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通知》(內師鴻院字〔2012〕22號)、《關于<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學生違紀處分條例>的補充規(guī)定》(內師鴻院發(fā)〔2014〕23號)、《關于印發(fā)<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關于撤銷學生處分的規(guī)定>的通知》(內師鴻院發(fā)〔2013〕16號)、《內蒙古師范大學鴻德學院禁酒令》(內師鴻院字〔2010〕65號)等文件即時廢止。
學院辦公室 2017年9月1日印發(fā) |